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现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A 类份额代码:860001,B 类份额代码:860036, C 类份额代码:860037)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5 年9月 12 日)本计划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送达起止时间从2025 年9 月15日9:00起至 2025年 11月 6日17:00 止(纸质表决票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网络投票、录音电话投票及短信投票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5 年 11 月10日由本计划的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计划的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截至权益登记日,本计划总份额总计有221,803,518.49 份。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132,542,307.78 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9.76%,符合法定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126,384,562.08份,反对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3,968,427.16份,弃权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 2,189,318.54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占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的95.354%,达到参加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20,000.00元,合计30,000.00元由本计划财产承担。
二、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5 年 11月10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管理人将自该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1、赎回选择期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对于原份额持有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于2025年11月11日至2025年11月17日设置5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换转出等)。拟赎回、转出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在不晚于2025年11月17日15:00前提交赎回、转出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时间,并自行通过本计划销售机构办理赎回、转出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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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赎回、转出等情况,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本计划变更管理人及变更事项的相关安排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计划的正式转型。本计划将于2025年11月18日起暂停赎回,并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
3、《光大保德信阳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变更管理人及转型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完成后,《光大保德信阳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查看。
《光大保德信阳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恢复申购、赎回具体安排以光大保德信网站(/)公告为准。投资者届时可登录光大保德信网站查询详细信息。
4、光大保德信基金账户的开立
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生效后,本计划的登记机构将由本公司变更为光大保德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在光大保德信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在注册登记机构变更后,本计划份额持有人后续的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行为将受到影响。对于原销售机构支持统一办理账户开立手续的,销售机构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已经提供的有效资料统一代为办理基金账户开立事宜。原销售机构不支持统一办理账户开立手续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需联系原销售机构自行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手续,具体要求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6、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7、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 11月11日
公 证 书
(2025)沪东证经字第8469号
申请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法定代表人:乔震。
委托代理人:冯嘉伟,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于2025年10月31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9月12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5年9月15日、9月16日、9月17日、9月1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四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5年11月10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蓝彦栋的监督下,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陈洋宇、温浩进行计票。截至2025年11月6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集合计划份额共132,542,307.78份,占2025年9月12日权益登记日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221,803,518.49份的59.7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26,384,562.08份集合计划份额表示同意;3,968,427.16份集合计划份额表示反对;2,189,318.54份集合计划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集合计划份额的95.354%,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光大阳光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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